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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育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EJ8YTE5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聚龙大道69号涪陵百汇广场3-00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涪)文综罚决字﹝2026﹞第000014号
2026年5月27日14时31分,涪陵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殷红春、王洪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涪陵区马鞍街道聚龙大道69号百汇广场3楼的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游泳池在经营期间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共1人,当事人持有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载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数量为5人,当事人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涪)文综改字〔2026〕3号。2026年6月3日15时50分,执法人员殷红春、徐秀霞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游泳池正开放经营,池内有8名顾客在游泳,在岸上休息4人,现场在岗且持有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的救助人员共2人。当事人仍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针对以上行为,涪陵区文化旅游委于2026年6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6月4日,当事人委托汪浩到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2026年6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现查明事实如下:重庆优尼克九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外经营游泳池面积615平方米,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要求,当事人应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5人,2026年5月27日,当事人现场仅配备救生员1人,我委当场责令其立即改正。2026年6月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共2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仍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4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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