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信丰县瑞富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兵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2MACEAE0X4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深圳大道与站前大道交叉路口(润达国际购物中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丰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散称罐装枸杞,带包装进行称重销售,未去除该包装的重量,包装自身重量为0.024kg,误差重量为少0.012kg及0.037kg,该商品销售价为119.6元/kg。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附表1所规定的允许负偏差1g。当事人经营的散称罐装枸杞为当事人2025年12月23日从玉林市玉州区杞康健中药材经营部采购的,共计采购5kg。当事人从2025年12月开始使用罐子包装进行散装称重销售,共计销售散称罐装枸杞4.16kg,销售金额为497.06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罚:1.罚款800元整上缴国库。
800.00元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2
信市监食处罚﹝2024﹞86号
2024年7月2日,本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信丰县瑞富商贸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其内容为:经深圳市金阅检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信丰县瑞富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05-29)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附检验报告(编号为R01240607082)。
当事人作为专门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对食品的经营采购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按规定经营合格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的行为。
-元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3
信市监食处罚﹝2024﹞28号
经查明,信丰县瑞富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光明牌“全脂高温杀菌乳”,由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从信丰垣创光明商行购进,共采购12瓶,合计110.4元;销售价为9.9元/瓶,在2024年3月28日前销售7瓶,剩余5瓶在经营场所鲜奶区冰柜上,2024年3月29日凌晨12:00至2024年3月30日9:27分检查时未销售该批次过期光明牌“全脂高温杀菌乳”。上述1种超过保质期的光明牌“全脂高温杀菌乳”货值金额总计为49.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光明牌“全脂高温杀菌乳”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光明牌“全脂高温杀菌乳”行为。
-元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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