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水头镇素贞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信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6MA2988EDX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平阳县水头镇静湖路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79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7月05日以20元/kg的价格从位于平阳县某某的经营者徐某某(另案处理)购进了荔枝5kg,后将上述荔枝摆放于摊位货架上以24元/kg进行销售。2023年07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荔枝抽样3.5kg,支付买样费用84元。平阳县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3年07月25日出具编号为FJ2023*****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FJ2023*****的检验报告显示平阳县水头镇某某食品店于2023年07月05日经营的荔枝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20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者在同一批次的1.5kg荔枝腐败后自行销毁。故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为120元,可查清的违法所得为84元。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4元,罚款3000元,合计3084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