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青年北路东疆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201MA7A5RH83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青年北路巨轮底商1#-2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5〕49号
一是伊州区青年北路东疆经销部委托*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土炮”大麦烧锅酒,产品标签用细绳松散的挂在酒瓶的瓶颈处,未与瓶身固定,易导致标签与酒瓶分离,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的要求。
二是产品标签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是哈密*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65220100225,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2年5月4日到期,经查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该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但其生产许可证号却一直在使用,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9“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识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的要求。
三是当事人与*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由当事人委托*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土炮”大麦烧锅酒,但产品标签上仅标注了*酒业有限公司及哈密*有限责任公司两家生产企业的名称、生产地址、产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未标示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GB 7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的要求。
四是当事人共两次委托加工“土炮”大麦烧锅酒:其中生产日期2023年3月18日的涉及三种规格:规格250ml的524箱,价格*元/箱;规格500ml的共682箱,价格*元/箱;规格1000ml的187箱,价格为*元/箱;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规格1000ml的812箱,价格*元/箱。
现有库存情况: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8日,规格500ml的524箱(其中包含召回的46箱),规格250ml的20箱。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规格1000ml的246箱(其中包含召回的244箱)。
当事人共两次委托加工“土炮”大麦烧锅酒:
货值合计(元) 302072
违法所得合计(元) 22837.7
注:违法所得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计算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837.7元;
2.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42837.7元(四万二千八百三十七元七角)。
200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