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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于强生肉摊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0MA1BKUB77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心市场一层615-6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5〕96号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案件调查任务,2024年12月26日开始立案调查。经查,哈尔滨市香坊区于强生肉摊床2024年12月03日销售给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学校的生猪肉(购进日期:2024年12月02日)经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中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A2240571261143001C。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李向东、郭宪生依法对哈尔滨市香坊区于强生肉摊床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未提出异议。2024年12月26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正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于强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哈尔滨市香坊区于强生肉摊床2024年12月03日销售的生猪肉是2024年12月02日从哈尔滨巴彦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818千克,购进价格为24元/千克,销售价格为27元/千克,该批次生猪肉截止2024年12月03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2086.00元,违法所得22086.00元;有进货转账凭证,有该批次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有200千克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斤数与实际购买斤数对不上,该摊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该摊床2024年12月02日还购进了哈尔滨高金食品有限公司240千克猪肉,有转账凭证,有该批次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240千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哈尔滨市香坊区于强生肉摊床2024年12月3日销售给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学校的被抽检不合格的生猪肉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及学校方确定是巴彦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猪肉而不是哈尔滨高金食品有限公司生猪肉,在接到此案线索前,巴彦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否认哈尔滨市香坊区于强生肉摊床卖给哈尔滨南岗区征仪路学校的被抽检不合格的生猪肉是该公司的猪肉,称该公司销售给于强生肉摊床的猪肉剔不出500斤精肉,后通过调查核实,哈尔滨市香坊区于强生肉摊床卖给学校的精肉是指前槽、梅肉、和排骨肉这三种肉的统称,于强本人称在巴彦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所购的818千克猪肉可以分解出500斤前槽、梅肉、和排骨肉。上述事实有核查的相关证据及调查笔录予以证明。哈尔滨市香坊区于强生肉摊床向本局提供了抽检批次生猪肉出厂产品检验报告及供货商的证照等证据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依据食品召回的规定,于2024年12月26日通过公告的方式召回涉案食用农产品,由于该食用农产品具有即食性且售出时间较久,在召回公告截止日期内无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召回。
综上拟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2086.00元; 3、罚款人民币22086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2946.00元,上缴国库。
220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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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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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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