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春天 | 注册资本:26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580534075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2号楼616室6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5
(2026)浙0206民初48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麻*
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6
(2026)浙0206民初48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麻*
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3
2026-02-10
(2025)浙01民终1535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郭**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12-04
(2025)浙0206民初162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周**,周**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3
(2025)浙0206民初132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周**
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6
2025-10-29
(2025)浙0206民初132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周**
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7
2025-10-22
(2025)浙0902民初6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舟山宏金物资有限公司
易**,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8
2025-08-19
(2025)沪0116民初139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9
2025-07-02
(2025)浙02民终30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红翔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07-01
(2025)浙0703民初42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新磊石业有限公司
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07
2019-09-26
(2018)浙0212民初1266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6177.5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1-07
2019-12-12
(2019)浙02民终465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赵**、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7-09-29
2017-07-18
(2017)浙0206民初183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宁波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1-11
2017-01-11
(2017)浙0206民初27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宁波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萧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22号
当事人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在浙江省衙前镇实施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6-24
2
萧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01号
存在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萧人社监询字[2025]050002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1号之前提交相关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提交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1-04
3
岱建罚决字罚决字﹝2025﹞第000001-2号
当事人浙江鑫晟达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开标二室(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250号3楼)实施了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零柒拾捌元壹角贰分(¥69,078.12)。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零柒拾捌元壹角贰分整(¥69078.12)
69078.12元
岱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