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鄂城区新重利电动车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丽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7J9973X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花湖镇环城路综合楼底层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98号
经调查, 2025年5月18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长恒市桐森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品牌为“TS”、型号为A3 868、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0日(批号2025-02-16)和2月22日(批号2025-02-26)摩托车乘员头盔各200个,共计400个,进价均为5.1元/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均为7.5元/个,截止案发,批号为2025-02-16的售出180个,批号为2025-02-26售出185个,共计售出365个,根据调取当事人的进货凭证及销售明细,认定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876元。 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产品的进货来源,进货时查验了商品产品的“检验合格”标志、“3C”标志,提交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材料,不知道以上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026年3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6〕8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该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TS”品牌的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35个; 2、罚款4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87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76元,上缴国库。
45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