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木光平服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彩和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2L5HTY6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江南联华服装商贸中心26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3
(2023)浙0381民初875号
合同纠纷
瑞安市木光平服装店,瑞安市钿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克有家具加工有限公司,张**,瑞安市玉珍鞋店
叶*,游**,陈**,石**,叶**,曹**
瑞安市人民法院
2
2023-03-24
(2023)浙0381民初875号
合同纠纷
瑞安市木光平服装店,瑞安市钿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克有家具加工有限公司,张**,瑞安市玉珍鞋店
叶*,游**,陈**,石**,叶**,曹**
瑞安市人民法院
3
2023-02-21
(2023)浙0381民初875号
合同纠纷
瑞安市木光平服装店,瑞安市钿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克有家具加工有限公司,张**,瑞安市玉珍鞋店
叶*,游**,陈**,石**,叶**,曹**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60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商标(注册号1939495)系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使用商品包含服装,在专用权期限内。当事人未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于2025年4月19日开始生产标有“”商标的短袖,至2025年4月22日案发时止,共生产标有“”标识的短袖305件,生产成本为14元/件,拟销售价格为17.5元/件,尚未正式销售已被你局执法人员全部扣押。合计违法货值5337.5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手续。<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涉案短袖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决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如下:处没收侵权标注“”商标的短袖305件,罚款1067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涉案短袖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决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如下:处没收侵权标注“”商标的短袖305件,罚款10675元。
10675.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