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修梅镇沃沙自来水厂(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丹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24081350626K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修梅镇赵家巷村毛堰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字(2025)110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农村集中供水企业,向学校收取水费应执行政府定价。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以2.4元/吨的价格收取临澧县修梅镇中学1000吨自来水用水,共计水费2400元。2017年6月20日,临澧县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的临发改〔2017〕38号文件规定“农村集中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居家生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其他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费实行包干水费和超量收费相结合的水费制度,包干水量为80立方米/年?户,包干水费为160元/年?户。居民家庭用水量低于包干水量的按包干水量收费,超出包干水量部分按2元/立方米收取超量水费。”等内容。2024年当事人应按临澧县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的临发改〔2017〕38号文件规定执行,临澧县修梅中学应按超量水费2元/立方米的价格收取自来水水费。当事人未按临发改〔2017〕38号文件规定执行,向临澧县修梅镇中学多收取自来水水费400元。2025年5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临市监责退〔2025〕JG-12号),依法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予以退还。9月8日,当事人向临澧县修梅镇中学退还多收取自来水水费4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证明:
证据一: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熊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熊丹系当事人负责人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5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的《检查通知书》(临市监价检通〔2025〕JG-00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价格监督专项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对当事人负责人熊丹的《询问笔录》各1份,提取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及临发改〔2017〕38号《关于确定我县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1份,证明当事人多收取临澧县修梅镇中学400元自来水水费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5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临市监 责退〔2025〕JG-1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400元自来水水费退还给临澧县修梅镇中学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熊丹的《询问笔录》1份及退款凭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将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400元退还给临澧县修梅镇中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9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告字〔2025〕105号),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罚款500元。
500.00元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