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口前镇梓宁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鲍丽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17WUEJ6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站前社区利民综合楼1-2层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4〕03008号
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辆,抽样数量2辆(含备样,我局以购样方式取样,购样费用2400元)。涉案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393Z,车架号:779422334664509(检样)、779422334648426(备样),生产厂家:天津雅迪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经检验,检验报告结论为:整车质量、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40423194)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采购了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为2000元/辆,销售价格为2400元/辆,货值金额共计4800元,违法所得400元。至我局抽样前,当事人未对外销售,无进货台账及销售台账。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辆,抽样数量2辆(含备样,我局以购样方式取样,购样费用2400元),经检验,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40423194)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采购了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为2000元/辆,销售价格为2400元/辆,货值金额共计4800元,违法所得400元。至我局抽样前,当事人未对外销售,无进货台账及销售台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2024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市监综质罚告〔2024〕03007号),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诉、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4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雅迪牌;规格型号:TDT1393Z;车架号779422334648426)。
48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