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福生隆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海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BGCAT1J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育英路157号粮油副食品市场2幢110号1楼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5﹞27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从某某有限公司以42元/箱的价格购进“喜多滋”嘉兴粽子150箱,上述食品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将其中140箱“喜多滋”嘉兴粽子的原生产日期擦拭掉后修改标注为“2025年1月11日”,并以54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5年1月15日被本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售出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喜多滋”嘉兴粽子,共计货值金额7560元,无违法所得。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诸暨市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案涉食品经检验合格且未售出未造成危害性后果,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喜多滋”嘉兴粽子140箱(已先行处置);2、罚款6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案涉食品经检验合格且未售出未造成危害性后果,综合考虑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喜多滋”嘉兴粽子140箱(已先行处置);2、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