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洛兰菲服装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成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6MAC6BL8C0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郑宅镇玄鹿村丰产八区19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3〕430号
现查明,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黄宅镇工商路157号原为工商路10-12号,因政府规划变更为工商路157号。该厂房房东为潘晓军,该厂房内的升降机为该厂房的前任租户陈建利于2014年安装。该升降机起重量为2t,起升高度18m,起升速度8m/min,出厂编号:1409509,运行速度20m/min。该简易升降机使用过程中需从轿厢外按楼层,轿厢内无楼层按钮,且需关好轿厢门方可运行,目前属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陈建利在该地租赁3年后搬离,在搬离后,陈建利因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故未将升降机同时拆除搬离。陈建利搬离后厂房处于闲置状态,该升降机一直处于停用状态,直至本案当事人租赁。
2022年11月,当事人租赁下工商路10-12号第二至四楼(现为工商路157号),开展服装生产活动。因服装生产过程需搬运服装布料,房东与当事人做口头约定,房东默许当事人使用涉案升降机,但当事人需自行申报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后续使用也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截至2023年4月29日案发时止,该升降机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当事人未联系相关技术人员上门检查检验。
对于当事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未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