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鑫农农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西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A51P23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拉哈镇家畜院楼00单元01层东数第一家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5〕131号
当事人于2025年02月21日通过吉林隆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讷河业务员谷春明在吉林隆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订的隆源复合肥料,吉林隆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25年02月22日把抽样批隆源复合肥料送到拉哈,抽样批肥料共购进80袋,规格是50kg/袋,进货价格是2,650.00元/吨,折合单价是132.50元/袋,抽检前已售出10袋。2025年4月18日我局组织净含量抽检时,该检验批复合肥料现场剩余70袋。该批量隆源复合肥料经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标注净含量50kg,经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49.930kg)。2025年05月14日执法人员到该经销处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抽样批隆源复合肥料以137.00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9,590.00元,违法所得315.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二份,2025年04月18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检查情况,2025年05月14日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及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讷河市鑫农农资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 讷河市鑫农农资经销处经营者西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西宁的自然人身份;
5.抽样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抽样情况;
6.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7.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样过程;
8.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检验报告合法性;
9.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检验批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10.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
11.送达检验报告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
12.抽样批隆源复合肥料外观照片二张,证明该检验批隆源复合肥料信息;
13.隆源复合肥料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抽样批隆源复合肥料供货方主体资质;
14.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入库情况;
15.销售价签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售价价格情况;
16.农资商品信誉卡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隆源复合肥料的销售情况;
17.《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文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抽查依据;
18.检验委托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检验单位受委托身份;
19.讷河市鑫农农资经销处店内照片一张,证明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时,该经销处内未发现该批涉案隆源复合肥料的事实;
20.产品合格标识及出厂日期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涉案隆源复合肥料带有出厂检验合格标识及出厂日期;
21.行政案件委托书一份,证明王唯唯受委托身份;
22.受委托人王唯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受经营者西宁委托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23.计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在组织对当事人涉案化肥进行净含量抽样检验前履行了告知程序。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罚款1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15.00元,合计15,315.00元。
15000.00元
-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