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塘洲镇惠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家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826MA37XB498W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吉安市泰和县塘洲镇圩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市监处罚〔2025〕3号
经查,当事人泰和县塘洲镇惠家超市于2024年12月3日从一流动货车上以4.6元/千克的价格购进21千克香蕉,计购货款96.6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香蕉放在店内货架上以5.96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并于2024年12月4日抽样前销售了9千克,计销售款53.64元。2024年12月4日,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剩余的香蕉12千克抽样3.83千克送检,经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联本菊酯、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月10日,本局将上述香蕉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申请复检, 且当事人除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4日抽样时向其(购买样品)以5.96元/千克的价格购买上述香蕉3.83千克,计销售款22.90元,余下的8.17千克香蕉都被当事人以5.9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完了,计销售款48.6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销售上述香蕉的总金额为125.16元,故认定违法所得125.16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5.16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