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西杏花古城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晋权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02MA0L658P8D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镇白酒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堡村)(一照多址)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9
(2023)京0102民初413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杏花古城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汾阳市监杏处罚﹝2023﹞92号
经查,汾酒作为山西省属重点骨干企业,是我省轻工行业的典范,亦是国内制酒行业极具知名度的企业。汾酒文化源远流长,酿造历史悠久,清香品质卓越,既是中国名白酒的杰出代表,也是清香性白酒国家标准的制定者,同时因其清香型国际口感,深受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与喜爱。近年来,随着汾酒公司的高发展,汾酒品牌知名度、产品美誉度、市场占有率有了显著提升,直接带动了我省、我市白酒产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青花汾酒(25)是持有瓶型“汾酒及图(三维标志)”第19506648号立体商标,市场知名度高,销售好。山西杏花古城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证照齐全,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公司注册地址同在杏花村镇。其生产销售“珍藏青花酒30”(规格:500ml*6盒/箱,生产日期:2020.12.28),酒水是按照4.5元/斤,共计13500元。500箱的礼盒和外箱,每套是31元,共15500元。酒瓶是2.4元/个购进的,共购进了3020个,共7248元。合计经营额36248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珍藏青花酒30”的酒瓶与汾酒公司生产的青花汾酒(25)酒瓶进行对比,具体表现为:①酒瓶材质相同,均为陶瓷制容器。②酒瓶均为上细下宽形的盛酒容器,大小、形状均相同。③酒瓶整体瓶身底色均为白色。④汾酒公司青花汾酒(25)瓶身正面、背面为蓝色的艺术字“汾”和“酒”字,当事人产品的瓶身正面、背面为蓝色艺术字“酒”字,两者酒瓶瓶身正面、背面均有字体极度相似的蓝色艺术体汉字呈现。⑤酒瓶瓶身底色均有浅蓝色线条勾画,四周搭配蓝色小文字图形,创意设计、图文排列均近似。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珍藏青花酒30”的礼盒与汾酒公司生产的青花汾酒(25)礼盒进行对比,具体表现为:①产品礼盒正面使用的设计理念相同,开窗图形相同,商标使用位置相同,显著位置的花型图案相同。②产品礼盒顶面正中均为圆形图标。③礼盒背面显著位置使用的花型图案近似,只是产品名称与排列不同。当事人对上述产品对比近似度表示认可,汾酒社会知名度高,青花汾酒(25)产品销量好,其攀附汾酒品牌及知名度生产经营自己的产品,为自己增加收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汾酒公司《举报投诉书》1份、2023年9月15日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汾酒公司的第19506648号立体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产品对比图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产品与汾酒公司生产的青花汾酒(25)近似,足以引起他人误认为其白酒产品与汾酒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事实;3.当事人提供包材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证明出厂的白酒酒水质量为合格产品。本局于2023年11月7日下达了《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
罚款8.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0000.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