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枫链食苏打饮品(吉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双成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17RM7P1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医药食品工业园区荣祥路综合楼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157号
经查,清枫链食苏打饮品(吉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双成,自2020年10月19日在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医药食品工业园区荣祥路综合楼一层开办了清枫链食苏打饮品(吉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100MA17RM7P1M,《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22010665430,食品类别:饮料,许可品种明细:1.类别编号:0607 品种明细:其他饮料 植物饮料、风味饮料;2.类别编号:0602 品种明细:碳酸饮料(汽水) 果汁型碳酸饮料。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于安徽同利塑胶彩印有限公司处印制“苏打气泡水植物饮品”外包装600个;于2023年7月20日于安徽同利塑胶彩印有限公司处印制“秘刻噗噗植物饮品”外包装400个;于2024年11月18日生产“苏打气泡水植物饮品”570瓶,在未添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的情况下仍使用了标注了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的外包装。当事人于2025年9月5日向长春市清风链食康复中心销售该批次产品225瓶,于2025年9月20日向中山正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150瓶,售价均为1.80元/瓶。货值金额1026.00元,违法所得675.00元。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4日发布召回公告对上述进行召回,截至调查终结召回数量为0。本案对照市场监管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于安徽同利塑胶彩印有限公司处印制“苏打气泡水植物饮品”外包装600个;于2023年7月20日于安徽同利塑胶彩印有限公司处印制“秘刻噗噗植物饮品”外包装400个;于2024年11月18日生产“苏打气泡水植物饮品”570瓶,在未添加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的情况下仍使用了标注了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钠的外包装。当事人于2025年9月5日向长春市清风链食康复中心销售该批次产品225瓶,于2025年9月20日向中山正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150瓶,售价均为1.80元/瓶。货值金额1026.00元,违法所得675.00元。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4日发布召回公告对上述进行召回,截至调查终结召回数量为0。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与标签不符的食品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241中较轻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5.00元;2.没收“苏打气泡水植物饮品”122瓶;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合计罚没款5675.00元。当否,请批示。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