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陵楚济堂人民大药房(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飞文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27968678216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岳阳楼区奇家岭街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岳楼市监案处字【2023】4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3月15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并于2020年12月30日换发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027968678216,于2020年8月21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湘CA73011966,开始从事药品经营。2023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当天未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盐酸二甲双胍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3370;批号:ACG9461;生产日期:2022/10,有效期至2025/09,生产厂家:默克制药(江苏)有限公司)1盒,购进价格8.8元/盒,销售额为23元,该产品系当事人于20 年 月 日从湖南康每乐药业有限公司处购进,购进数量了10盒,获利14.2元。鉴于此,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直接送达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岳楼市监责改字【2023】234号)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楼市监当罚【2023】124号),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于当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447,企业名称:辽宁康博士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21023,生产日期2022/10/27,有效期至2024/10/26)1盒,购进价格为7.8元/盒;销售单价22元,获利14.2元。该产品系你药房于20 年 月 日从湖南康每乐药业有限公司处购进,购进数量为20盒。
1、没收违法所得28.4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以上合计528.4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