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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龙水镇龙祥大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增概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24310240368K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全州县龙水镇龙水街(蒋春明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全市监处罚﹝2025﹞41号
2025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全州县龙水镇龙祥大药店的投资人唐增概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实,1.精制银翘解毒片,购货发票已无法找到,当事人共购买了20盒,销售3盒,本局扣押17盒,购进单价每盒2元,销售单价每盒2.5元,购进总金额40元;2.五加茸血口服液,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从桂林市龙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共购买了10盒,销售1盒,本局扣押9盒,每盒购买单价16.8元,销售单价20元,购进总金额为168元;3.手掌参三十七味丸,当事人于2023年7月22日从湖北晟辉鸿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买了20盒,销售19盒,本局扣押1盒,购进总金额243.6元,每盒购进单价12.18元,销售单价15元;4.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当事人确认无法提供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的购货票据及相关资质材料,该药品共购进5盒,销售了3盒,本局扣押2盒,每盒购买单价24.8元,销售单价29.8元,购进总金额124元,违法所得15元。以上查获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7盒,货值金额197.38元;查获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2盒,当事人销售3盒,违法所得为15元,货值金额49.6元 ,上述药品共计数量29盒,货值总金额共246.98元。因全州县龙水镇龙祥大药店不能提供其余药品有效期内或超过有效期内销售的具体票据,故这部分销售的药品违法所得无法核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桂林市龙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1份,销售清单1份,湖北晟辉鸿益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1份,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购货渠道。3.现场笔录3份,证明检查过程及该药店正在正常营业中;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被本局扣押的产品;5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6.现场检查照片6张。2025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全州县龙水镇龙祥大药店的负责人唐增概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实,当事人购进的精制银翘解毒片,因当事人大意,购货发票已无法找到,当事人共购买了20盒,销售3盒,本局扣押17盒,购进单价每盒2元,销售单价每盒2.5元,购进总金额40元;2.五加茸血口服液,当事人于2023年4月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并处罚款6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3.并处罚款63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315.00元。综上,对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被本局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3.并处罚款126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615.00元,上缴国库。
12600.00元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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