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爱俊迪电动车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洪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3MA0QPFYUXU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货厂十字路口西南拐角第一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回市监处罚〔2025〕78号
当事人在2020年5月22日注册《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由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2025DQ00118)及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呼回市监鉴结[2025]006号)。执法人员现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物流运输单及台账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从新蕾车业无锡有限公司订购1台型号为TDR553Z新蕾牌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1400元(此台车包含100元运费),车辆实际价格为1300元,销售价格是1600元。经询问调查证实,当事人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厂家订购电动车,厂家组装完成后将整车委托无锡金奥达物流有限公司发到新城区老贺物流信息服务部后,当事人上门自提。当事人自己没有进行过组装、配件更换。本案涉案车辆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已提供该电动车的厂家资质、购进票据、台账及检验合格报告。经向无锡市锡山区发布协助调查函调查得知新蕾车业无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裁定为破产清算阶段,无生产经营活动。本案已将案件情况及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至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截止案发时,我局未收到上述产品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16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