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城星路第二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商永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MA2GKB6J8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100号部分、102号、城星国际中心2幢二十层至二十六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6〕221号
经查明,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城星路第二分公司经营的“禧玥酒店.禧飨餐厅”餐厅经营面积约为414平方米,开始经营直至我局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根据餐厅日经营存根统计,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期间可查实的餐饮经营收入金额为3936.72元。当事人经营的“禧玥酒店.禧飨餐厅”餐厅已于2026年1月6日停止经营活动。
本案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可认定的涉案经营额共计3936.72元,在1万元以下,据此罚款法定处罚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因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情节。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36.72元;2、罚款 50000.00元。上述罚没款总计:53936.72元。
50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