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惠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镇第二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曼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099356524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高镇商业一条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02
(2020)黔2731民初1494号
生命权纠纷
周**,方**
贵州惠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镇第二分店,贵州惠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镇分店,贵州惠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惠水县人民法院
2
2020-06-30
(2020)黔2731民初1494号
生命权纠纷
周**,方**
贵州惠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镇分店,贵州惠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镇第二分店,贵州惠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惠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9
2021-04-15
(2021)黔27民终857号
生命权纠纷
贵州惠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贵州惠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镇第二分店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30
2020-06-04
(2020)黔2731民初1494号之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1494方**、周**诉贵州惠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转普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字﹝2023﹞29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未履行药品贮存管理职责,未能仔细阅读药品外包装标签,在摆放药品时没有将有温度要求的药品储存至药品阴凉柜,将有温度要求的小儿氨咖黄敏颗粒药品摆放在常温下,案发时,药店室内温度为30℃,不符合药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的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 证据五、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洪锦秀负责处理公司涉嫌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