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鸿远加油加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浩玮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244985993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经济开发区吉长南线3.5公里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4
(2025)吉0193民初29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长春市鸿远加油加气站
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保洁运输管理中心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行处〔2025〕34号
长春市鸿远加油加气站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03月19日。站内使用气瓶、加气机在检验检定有效期内,操作人员均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经过对举报人提供的监控录像进行核对,调取企业追溯系统内三个月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通过对该加气站站长、加气员的询问,该加气站的追溯系统终端于5月25日下午发生故障,加气员简单问询了来加气的车辆两句就进行了充装,该加气站总计37台次车辆进行充装且没有进行记录,其中车牌号为吉A有35台车,车牌号为吉B的有2台车辆,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电子追溯系统、调取长春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内数据、给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的方式进行核对,确认其中有12台车辆的气瓶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1台车辆的气瓶持有由长春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有24台车辆的气瓶未持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取证、询问调查,确认长春市鸿远加油加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该加气站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加气站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该加气站站长孙井会在相关文书、照片上签字确认,现已提交整改报告。
长春市鸿远加油加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序号155、156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对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70000.00元。
17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