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永利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素红 | 注册资本:4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0N5XJ65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永丰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5〕143号
1、当事人销售的毛毛虫面包及姜,经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04-18生产的毛毛虫面包,一共购进40袋;进价是2.3元/袋;销售价3元/袋;违法所得120元。
3、当事人购进日期为2025-04-21的姜;一共购进3.5公斤;进价是20元/KG;销售价30元/KG;违法所得105元。
4、 当事人未能提供生产日期为2025-04-18生产的毛毛虫面包及购进日期为2025-04-21的姜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5225.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5-08-07
2
杭市监处罚〔2024〕117号
未依法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散装食品销售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4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4-06-12
3
杭市监处罚〔2023〕25号
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永利门市部(罗素红)涉嫌销售的散装蛋糕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杭市监(二道桥)责改【2023】1号)责令当事人在三日内查验散装蛋糕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直至2023年4月7日现场检查中,当事人仍然未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3-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