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妙妙百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红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02MA2XRTPT3K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1-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市监支处〔2024〕81号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21年6月23日从中山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中山茜丽染发膏(栗棕色WB)” 38支,进货价1.8元/支,购进总价计68.4元,当事人销售了3支,销售单价为3.5元/支,销售总价计10.5元;截至检查当天,上述化妆品库存35支摆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销售,均已超过产品标注使用期限,当事人未对上述化妆品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因当事人经营的店铺采用零售销售为主,不能说明销售情况,无法确认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是否售出,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提供上述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中山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购进票据、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等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材料;当事人于2019年4月13日从广州益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歌威迷亚染发膏(YK-13北极星)” 14支,进货价3.5元/支,购进总价计49元,标价售价为5元/支,截至检查当天,上述化妆品库存14支摆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销售,均已超过产品标注使用期限,当事人未对上述化妆品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因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查验了购进票据和上述化妆品的特妆批件,未查验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2、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向广州市君涵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华佗本草蛋白SPA毛鳞光亮素”14瓶,进货价为10.5元/瓶;购进上述“华佗本草控油清爽洗发露” 17瓶,进货价为6元/瓶;购进上述“华佗本草养发黑发洗发露” 14瓶,进货价为6元;购进上述“华佗本草去屑止痒洗发露” 11瓶,进货价为6元/瓶;购进“华佗本草去屑烫染(专用)洗发露” 15瓶,进货价为10.5元/瓶,以上购进总价计556.5元,标价售价均为11元/瓶。截至检查当天,上述化妆品均未售出。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站上查询,显示无上述化妆品的备案信息。经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复函,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否认上述5款化妆品是其生产,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未按照规定查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当事人于2019年3月19日从广州市君涵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牛奶水晶泥”12盒,进货价为10元/盒,购进总价计120元,截至检查当天,销售数量为1盒,销售单价为10元/盒,销售总价计10元;购进上述“老姜水晶泥” 12盒,进货价为12元/盒,购进总价计144元,截至检查当天,销售数量为2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销售总价计24元;购进上述“养肾汤”12盒,进货价为10元/盒,购进总价计120元,截至检查当天,销售数量为3盒,销售单价为11元,销售总价计33元;于2019年4月13日从广州益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苗姜第一敷” 4盒,进货价为11元/盒,购进总价计44元,标价售价为12元/盒,截至检查当天该产品未售出;以上购进总价计428元,销售总价计67元。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站上查询,显示无上述4款化妆品的备案信息。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未按照规定查验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复函,广州市灵柯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否认“牛奶水晶泥”、“老姜水晶泥” 和“养肾汤”等上述3款化妆品是其生产,“苗姜第一敷”标注的生产企业“广州金姜王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未办理变更登记,通过提供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上述4款化妆品均属于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另查明,“牛奶水晶泥”标签标示的卫妆准字:QB/T2744.1、“老姜水晶泥”标签标示的卫妆准字29-XK-3233号、“养肾汤”标签标示的卫妆准字29-XK-3233号和“苗姜第一敷”标签标示的卫妆准字29-XK-3234号,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2号)的规定,属无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1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7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11000.00元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2
漳市监处罚〔2024〕2号
1.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出具编号JD202309020的《检验报告》中所指被监督抽查的电吹风(商标:(图形),规格型号:X2/220-240V 1900-2100W,标称生产单位:广州发丝玛电器有限公司)系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2.上述编号为JD202309020的《检验报告》系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信息技术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于2023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在售的电吹风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15-2008标准,依据《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芗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3.上述被监督抽检的电吹风系当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广州发丝玛电器有限公司购进的,同批次产品共购进3台,购进价格26元/台,购货款共78元,销售标价89元/台,涉案货值267元。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3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被抽检的同批次电吹风。该批购进电吹风监督抽检前未售出,2023年10月15日监督抽检时抽取检验样品2台,备用样品1台,共3台(抽样人员按上述销售标价购买),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67元。
警告|罚款(534元)|没收违法所得(267元)
534.00元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