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东方木业制品厂(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文杰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2778286927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贤母西路107号4号厂房一楼东起第1-9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缙云应急罚决﹝2023﹞第0000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缙云应急罚决〔2023〕第000018号;案件名称:缙云县东方木业制品厂(普通合伙)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被处罚对象名称:缙云县东方木业制品厂(普通合伙);被处罚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宋文杰;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3月13日,缙云县东方木业制品厂(普通合伙)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贤母西路107号实施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缙云县东方木业制品厂(普通合伙)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缙云县东方木业制品厂(普通合伙)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缙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缙云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3-05-14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35000.00元
缙云县应急管理局
2023-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