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商鲜农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春晓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2MABMXL1R1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62号西湖工业园6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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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5〕1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6日推出未添加防腐剂新产品“黄商鲜老蛋糕”上市试销售。该产品外包装标示“未添加防腐剂”,标签未标注防腐剂名称及含量;标签配料表中“泡打粉”未展开标注原始配料;营养成分表仅标注“营养成分”。2025年4月30日,该产品正式上市,当事人审查标签时,将配料表中“泡打粉”进行展开标注原始配料“(泡打粉)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钙、碳酸钙”。2025年5月19日,当事人接到关于这款产品的投诉后,立即对标注有“未添加防腐剂”“0防腐剂”字样外包装的全部销毁,重新更换新包装。案发当日当事人立即启动召回程序,2025年5月19日至26日共召回“黄商鲜老蛋糕”数量为0。
现查明,2025年4月26日至5月19日间,当事人共生产销售“黄商鲜老蛋糕”105盒,销售单价为5.5元/盒,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577.50元,违法所得577.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黄商鲜老蛋糕”营养成分表仅标注“营养成分”,漏掉“表”字,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标签瑕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黄州市监处罚〔2024〕6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黄商鲜宝宝蛋糕”标签标注“无蔗糖”未标蔗糖含量、配料表“泡打粉”未展开标注具体食品添加剂名称,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标签瑕疵,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本次涉案“黄商鲜老蛋糕”虽与上述产品非同一产品但属同一类,且涉案事项中外包装标示“未添加防腐剂”未标防腐剂含量、配料表“泡打粉”未展开标注原始配料,与此前责令改正的事项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食品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适用“一般”处罚裁量阶次。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的规定确定裁量幅度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7.50元;2.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