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新宏达摩托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增荣 | 注册资本:0.0003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22MA0HRQGA48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阳曲县城新阳东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曲市监处罚〔2024〕58号
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阳曲县新宏达摩托经销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1辆陈列待售的雅迪电动车(产品型号为TDR3128Z,车身颜色为天鹅灰/黑),经现场测量鞍座长度为580mm,其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 项的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对监督检查结果表示认可。当事人口述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R3128Z)是2024年6月29日由太原市杏花岭区嘉呈电动车经销部发货到其店里的,上述雅迪电动自行车共购进1辆,现在店内无该批次雅迪电动自行车库存,进价为1750元/辆,销售价为1950元/辆,货值金额为1950元。因上述不合格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可以提供电子进货单复印件和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及申辩。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进货单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入产品的具体情况;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对涉嫌违法财物扣押的依据。
1.没收不合格的雅迪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R3128Z,车身颜色为天鹅灰/黑)1辆;
2.罚款人民币2925元,上缴国库。
2925.00元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