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鼎王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立军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059617697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宋家村六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生产抽检批次缸丝酸菜1000袋,规格型号为750克/袋,2024年9月22日和2024年11月20日分别销售500袋至双阳区马超蔬菜批发部,销售价格为3.60元/袋,双阳区马超蔬菜批发部于2024年12月7日将100袋抽检批次缸丝酸菜销售至双阳区晨宇叁生鲜超市。2024年12月23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对双阳区晨宇叁生鲜超市经销的上述缸丝酸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45袋。本案货值金额为162.00元,违法所得为162.00元。当事人生产缸丝酸菜履行了原辅材料进货查验义务,产品进行了出厂检验,排查了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按照规定启动召回程序,没有召回产品。2024年11月28日,因缸丝酸菜涨袋,双阳区马超蔬菜批发部返货400袋,当日当事人予以全部销毁。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2.00元;2.罚款10000.00元。以上罚没金额合计10162.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