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其锐达智能装备(宁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建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744970966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包家工业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4
(2025)浙0203民初7360号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
张**,抚州奥比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廖**,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9
(2025)浙0203民初1781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东莞明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7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合正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13
(2025)浙0203民初73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8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3
2016-12-27
(2016)浙0212民初69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16-09-29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6-28
2016-06-28
(2016)浙0206民初144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荷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6-20
2016-06-20
(2016)浙02民辖终403号
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劳**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曙应急罚决﹝2023﹞第000037号
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2个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疏散通道(出口)自动卷帘门锁闭,且未设有标志,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七)“安全警示标志类”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档次】一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二、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十一)“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第五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处罚档次】二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封堵的;”【裁量幅度】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建议:对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另案处理。针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对宁波其锐达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40000.00元
宁波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3-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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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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