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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春业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5NYB1A0T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41号站台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江市监处罚〔2026〕36号
当事人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味葵瓜子,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韦程琰、黄元辕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YB1A0T、法定代表人:韩春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41号站台1号、经营范围:食品加工、销售。(具体以审批机关核定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件号码:SC11845010501980,经营证件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41号站台1号,食品类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有效期至2029年12月09日。 法定代表人韩春业,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0902****,住址:江苏省邳州市邹庄镇韩家村7组448-1号。 授权委托人赵志强,身份证号码:45032419910214****,住址:广西全州县绍水镇下柳村委下宅村169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一、2025年12月3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GBJ26000000106230052ZX),报告内容显示,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11月03日生产经营并被抽检的原味葵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向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GBJ26000000106230052ZX)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BJ26000000106230052ZX)并通知其接受询问调查。 三、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按询问通知日期至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03日生产经营的原味葵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购得被抽检批次原味葵瓜子原料,并于2025年11月3日生产成品原味葵瓜子25kg,生产成本共计150元。该批原味葵瓜子全部销售至南宁市康益惠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所得共计250元,利润100元。原料进货过程中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留存原料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合法; 3.检验报告(GBJ26000000106230052ZX),证明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原味葵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 案件性质: 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原味葵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主观无故意,违法经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无证据证明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 3000 元;”的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南宁市鸿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的行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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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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