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云俤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MA6UR6RA29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四路239号航创国际广场C座7楼708-9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6
(2026)沪0109民初52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潭联泽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金辉创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宾馆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2
(2025)浙0113民初176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源宏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1
(2026)浙0683民初15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嵊州市康源建材厂
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4
2026-03-05
(2026)沪0109民初52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九龙宾馆有限公司,平潭联泽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金辉创领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5
2026-01-27
(2025)陕0116民初315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胡**
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林**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6
2026-01-27
(2025)陕0116民初3150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饶**
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林**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7
2026-01-26
(2025)浙06民终61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
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平潭联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11-14
(2025)陕0117民再1号
劳动争议
王**
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9
2025-11-07
(2025)浙0603民初136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潭联泽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孙**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10
2025-11-05
劳务合同纠纷
胡**
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林**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1
(2025)陕0116民初3150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饶**
林章莺;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1
(2025)陕0116民初315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胡**
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林章莺
裁判文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3
2026-02-05
(2025)陕0116民初17412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
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林章莺
裁判文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2
(2025)陕0116民初3150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饶**
林章莺;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5
2025-12-12
(2025)陕0116民初315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胡**
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林章莺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6
2025-11-19
(2025)粤1303民初5391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郑**
罗**
裁判文书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7
2025-11-06
(2025)陕0116民初21037号
劳务合同纠纷
马**
林**
裁判文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8
2025-11-06
(2025)陕0116民初1949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冉**
林**
裁判文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9
2025-11-06
(2025)陕0116民初21038号
劳务合同纠纷
胡**
林**
裁判文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18
劳务合同纠纷
冉**
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23
2025-05-29
(2025)陕0116民初375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与陕西中鸿汇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990.5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9-19
2024-12-11
(2024)陕0116民初22196号
劳务合同纠纷
肖**与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周**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8-29
2025-08-11
(2025)陕0423执817号
劳务合同纠纷
余**与胡*、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8-29
2025-08-11
(2025)陕0423执8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仁**与胡*、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5-08-09
2025-07-16
(2025)陕0116民初1947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与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5-08-09
2025-07-16
(2025)陕0116民初19280号
劳务合同纠纷
谭*与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154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5-08-09
2025-07-16
(2025)陕0116民初19277号
劳务合同纠纷
谭*与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8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5-07-24
2025-06-13
(2025)陕0116民初1933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与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5-06-03
2024-12-26
(2024)陕0116民初763号
租赁合同纠纷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臻邦建材租赁站与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64016.07元
民事案件
10
2025-05-31
2025-03-14
(2024)陕0116民初2588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与胡*、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49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大林校路街道罚字﹝2026﹞008号
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太福路的大兴新城核心区D、K组团DX00-0102-6015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1#办公楼等6项);北京市大兴区大兴新城核心区D、K组团 DX00-0102-6005 地块B1商业设施用地项目DX00-0102-6006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DX00-0102-601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0#住宅楼等21项),该工程建设规模为152351.23平方米,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已于2025年9月30日到期。该公司于2025年9月中旬向大兴区城管委申请办理备案续期手续,直至2025年12月2日完成备案登记审核,备案手续过期未续期的持续时间共计62天。
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北京市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办事处
2026-02-13
2
西税二稽罚〔2026〕22号
你单位取得的西安盛凯木材加工厂2022年7月开具的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100221130,发票号码9354056~9354062,发票票面金额合计457,522.11元、税额合计59,477.89元,价税合计为517,000.00元,发票票面所注明的货物名称:“*木制品*方木”。你单位取得的发票当月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总计取得虚开发票7份,金额合计457,522.11元、税额合计59,477.89元,价税合计为517,000.00元。你单位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不予抵扣,2022年7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59,477.89元,应补缴增值税59,477.89元,同时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63.45元、教育费附加1,784.34元、地方教育附加1,189.56元。 你单位取得的上述不符合规定的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7月结转成本,已经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无法换票,取得的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你单位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50,384.76元,税率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2,596.1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单位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不予抵扣,2022年7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59,477.89元,应补缴增值税59,477.8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2022年7月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63.45元。 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你单位2022年7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784.34元。 ??依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2022年7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189.56元。
决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88,118.78元(其中:增值税29,738.9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81.73元、企业所得税56,298.10元)。
88118.78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2-06
3
JJZAJ20260202
于2026年1月15日在铭著花园(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班前隐患排查记录专业不齐全;个别专业无当日班前隐患排查记录;7#楼塔吊二级箱一漏电开关相线缺失,照明开关箱非标、重复接地为铝芯线;现场塔吊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毫安;现场多处二级箱周围堆放杂物,PE线接线不符合规范要求;3#楼二级箱电源未经过一级箱漏电保护器;现场泵房电源非独立设置,伴热带无开关箱;现场多处电箱、机械设备接地不规范;电箱内部接线混乱;无巡查记录或记录滞后;现场消防栓无水;个别灭火器失效等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行为。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9日对存在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立案调查。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6年1月15日在铭著花园(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班前隐患排查记录专业不齐全;个别专业无当日班前隐患排查记录;7#楼塔吊二级箱一漏电开关相线缺失,照明开关箱非标、重复接地为铝芯线;现场塔吊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毫安;现场多处二级箱周围堆放杂物,PE线接线不符合规范要求;3#楼二级箱电源未经过一级箱漏电保护器;现场泵房电源非独立设置,伴热带无开关箱;现场多处电箱、机械设备接地不规范;电箱内部接线混乱;无巡查记录或记录滞后;现场消防栓无水;个别灭火器失效等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证明你单位于2026年1月15日在铭著花园(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上述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行为;证据二:笔录,证明你单位认可存在上述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5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三)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使用有安全隐患设备、设施的,责令停工消除隐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
20000.00元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2026-02-06
4
A1152025019
1、施工单位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中无施工风险辨识与分级等措施,存在严重缺陷,7号楼悬挑式脚手架作业边缘与结构外侧距离大于150mm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铺脚手板上下贯通,施工单位在13号楼5层南侧悬挑式卸料平台前端钢梁下方垫木方,未放置在可靠的结构上,地下室污水井(水深大于0。5m)未采取防护措施,未辨识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设置警示标识,14号楼塔式起重机回转限制器角度大于正负540度,安全装置失效;存在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行为。2、换热站高度超5米支模架体施工单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施工单位无危大工程悬挑脚手架巡视记录。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230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6-01-20
5
京大林校路街道罚字﹝2025﹞107号
2025年11月11日22时0分至2025年11月11日23时30分,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承建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太福路与安源巷交口西北侧未来云城3期施工工地内使用切割机切割钢管、电焊机焊接龙骨作业,影响了本市居民生活和环境秩序,已拍照取证。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北京市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办事处
2025-11-14
6
京大林校路街道罚字﹝2025﹞105号
2025年11月4日11时05分,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北京市大兴区安源巷与弘和南路交叉口南侧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使用吊车进行栽种作业,已拍照取证。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北京市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办事处
2025-11-06
7
京大林校路街道罚字﹝2025﹞106号
2025年10月29日14时10分,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大兴新城核心区D、K组团DX00-0102-6010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0#住宅楼等21项)施工工地内,有面积为8平方米的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影响了空气环境质量,已拍照取证。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北京市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办事处
2025-11-06
8
廊城执法罚字﹝2025﹞第00020号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14
9
新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02号
当事人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0-09
10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25号
你单位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是北京市大兴区大兴新城核心区D、K组团土地一级开发DX00-0102-6011地块B1商业设施用地、DX00-0102-6019地块B1商业设施用地DX00-0102-6027地块B1商业设施用地项目(15#商业楼等7项)的施工单位,2025年4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20#商业楼3层阳台临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要求;2、20#商业楼3层南侧电梯井口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要求; 3、20#商业楼2层临时用电电缆线路沿地明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 项的要求。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违反3条技术标准的行为,均为强制性条文,可能造成高坠、触电、火灾等事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构成了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给予你单位处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