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酒泉宏驰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国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068826669K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城北物流园矿山机械服务区4#-8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5)19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增值税方面 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你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在无成品油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从生隆达加油站取得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你公司与生隆达加油站之间资金回流明细、进项发票明细以及张国庆与谭静洁询问笔录确认:你公司与生隆达加油站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生隆达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合计1814159.36元,税额合计235840.64元,价税合计2050000.00元,货物名称为柴油、汽油。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35840.64元。 经我局查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公司从生隆达加油站取得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为虚开,其进项税额235840.64元不得申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你公司取得生隆达加油站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转出2020年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35840.64元。 经计算,你公司2020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35840.6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昆仑银行对公账户、建行对公账户资金流水打印件,张国庆建行卡、农行卡资金流水打印件,谭静洁建行卡资金流水打印件,王卫国农行卡资金流水打印件,罗玉建行卡、农行卡资金流水打印件,张国庆、谭静洁询问笔录,安文华情况说明,证实你公司通过上述人员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回流,并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证据2.你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认证结果清单、抵扣发票统计表、发票抵扣明细表打印件,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及涉及的发票复印件,其他税费缴纳明细,证实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35840.64元。 证据3.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42406.1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