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鲜牧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秦丽丽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0MAE154BA3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华天佳苑湖西小区2号楼2号网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龙处罚〔2025〕1604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与吉林省嘻哈不拆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线上运营承包合同,承包费用30000元/年人民币,负责吉林省嘻哈不拆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线上商铺的宣传运营等行为。合同签署后,当事人在抖音店铺嘻哈不拆宠物食品销售的商品“宠物零食冻干鸭肉粒”宣传页面标有“清热祛火,缓解泪痕”的表述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的字样。截止到案发时,当事人共制作一款产品图片进行宣传及平台推广。当事人收取广告费用3000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5月7日,我单位收到举报人崔亭举报反映称其在吉林省嘻哈不拆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抖音店铺嘻哈不拆宠物食品购买的宠物零食冻干鸭肉粒时,发现商家销售的冻干鸭肉粒宣传广告中含有“清热去火、缓解泪痕”的广告词。经查,吉林省嘻哈不拆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抖音店铺嘻哈不拆宠物食品由吉林市鲜牧宠物食品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与吉林省嘻哈不拆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线上运营承包合同,承包费用30000元/年人民币,负责吉林省嘻哈不拆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线上商铺的宣传运营等行为。合同签署后,当事人在抖音店铺嘻哈不拆宠物食品销售的商品“宠物零食冻干鸭肉粒”宣传页面标有“清热祛火,缓解泪痕”的表述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的字样。截止到案发时,当事人共制作一款产品图片进行宣传及平台推广。当事人收取广告费用3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发布含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内容的宠物饲料行为。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在50000元以下,并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