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县天原万家乐鲜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8MA1C7MPX7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通河县清河林业局通江街路东购物中心楼南数3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河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通河县天原万家乐鲜果店所销售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姜是2025年11月15日从佳木斯市郊区佳天利彬大蒜生姜产地直销部购进60斤,购进价格是每斤6.75元,销售价格每斤10元,于2025年11月19日销售完毕,违法所得600元,构成销售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体、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综合案件调查情况,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
2026-01-16
2
通河市监处罚〔2025〕155号
经查,通河县天原万家乐鲜果店所销售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芹菜是2025年9月28日从佳木斯市郊区小二蔬菜批发店购进30斤,购进价格是每斤2.5元,销售价格每斤3.5元,于2025年10月1日销售完毕,获利105元,构成销售芹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事实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00元
-
2025-12-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