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宏旭果蔬商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宏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DPQPT32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红升办林城社区林城街盟科购物中心地下室华辰超市门店宏旭专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50号
经查明: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花费114元在涿州市前达麻山药专业合作社购进食用农产品面山药1件(共14.9公斤),当事人以每斤3.99元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总价为118.9元,获得利润4.91元。该批次面山药在2025年7月21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检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得知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面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抽检批次面山药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记录了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经查询市场监管相关档案,当事人未因“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受到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自然人的身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黑龙江省天润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HTRCJ202503926),证明在当事人处抽检的面山药不合格;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2025年8月20日)1份、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025年8月20日)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用农产品面山药的情况及相关证明的确认;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面山药的进货票据复印件、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证明当事人从涿州市前达麻山药专业合作社购进抽检批次面山药的事实,及进货数量、价款,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涿州市前达麻山药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抽检批次面山药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自查整改报告、召回计划、在当事人摊床张贴的召回公告照片、无法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采取了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并进行整改的情况;
证据九,黑龙江省天润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的能力认可证书、批准人员、审核人员及主检人员职称技术资格证书,证明黑龙江省天润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能力;
证据十,抽检批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证明该批次面山药的销售价格;
证据十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截图打印件一份、伊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协助查询行政处罚信息的函的回复》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建议对方式认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