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展华沙地改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德永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香港元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0670678216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6号时代广场G区-C70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5
(2025)内0291民初954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田*
内蒙古展华沙地改造有限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8
(2025)内0291民初954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田*
内蒙古展华沙地改造有限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3
(2025)内0291民初954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田*
内蒙古展华沙地改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9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田*
内蒙古展华沙地改造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市监处罚﹝2025﹞JC-11号
当事人于2013年至2023年7月20日,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主要原因为2015年当事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原驻内蒙古包头市的工作团队被解聘,未能正常营业,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年度报告,也未公示相关经营信息。2024年6月20日,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补报了未申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已完成整改工作。
当事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构成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16000.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