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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311007074228137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4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24
(2022)湘1103民初632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永州市亿得利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2
2022-02-17
(2022)湘1103民初298号
劳动争议
周**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3
2020-06-02
(2020)湘1121民初14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田**,刘**,刘*,刘**,刘**
蒋**,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祁阳县人民法院
4
2020-04-07
(2020)湘1102民初398号
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永州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
2019-05-17
(2019)京0491民初644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金**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6
2019-05-17
(2019)京0491民初644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金**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1
2021-11-28
(2021)湘11民终2727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永州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19
2021-03-01
(2021)湘11民终54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永州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19
2020-10-29
(2020)湘1102民初117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1102民初1172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永州分公司与被告永州市方圆当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30
2020-07-10
(2020)湘1102民初398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020)湘1102民初398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永州分公司与被告永州市方圆当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3699.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29
2020-12-21
(2020)湘11民终2487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永州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8-01
2020-06-30
(2020)湘1121民初1498号
田**、刘**、刘*、刘**、刘**与蒋**、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永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340099.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2-28
2017-04-20
(2017)湘1103民初6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王**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71.00元
民事案件
8
2015-07-10
2015-07-10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47号
劳动争议
(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47号上诉人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冷市监处罚﹝2024﹞170号
2024年10月17日,我们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的单位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在当事人单位食堂用餐区悬挂有食品经营公示栏,公示栏上粘贴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单位食堂有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备餐工作;2、在当事人单位食堂食品面点加工间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该食品原料外包装标识如下:“美思味”精品肉粉松,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4018107209,保质期:常温下8个月,制造商:安徽美欣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合马路北1幢厂房,生产日期:2024年1月19日,净含量:2.5千克,数量:1袋(已使用,剩余0.4千克)。经查实,当事人单位食堂购进的“美思味”精品肉粉松是湖南沐林冷链配送有限公司配送的,当事人提供了配送单,购进的价格是:76.98元/袋,货值金额76.98元(已使用,剩余0.4千克)。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28天。经核实,上述食品原料“美思味”精品肉粉松是用于制作面点时使用的,未建立使用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在生产食品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美思味”精品肉粉松0.4千克;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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