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双江 | 注册资本:12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2MA7777H95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阿合买提江南路19号伊河北岸旧城改项目一期2号综合楼30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4
(2025)新4024民初25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谭**
闫**,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巩留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0
(2025)新3201民初5916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和田市鑫金海建材租赁站
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
和田市人民法院
3
2025-09-10
(2025)新4004民初145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黄**
新疆华宇恒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4
2025-06-10
(2025)新3221民初12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和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县人民法院
5
2025-05-30
(2025)新3223民初95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擎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皮山县人民法院
6
2025-05-26
(2025)新3201民初29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田鑫合盛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人民法院
7
2025-05-14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缓凝土搅拌站
鲜**,新疆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精河县人民法院
8
2025-03-04
(2024)新3125民初71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杜**
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
莎车县人民法院
9
2025-02-27
(2025)新4024民初4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犁盛康商砼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巩留县分公司,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巩留县人民法院
10
2025-02-20
(2025)新3223民初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皮山县乔达乡新世纪加油站
冯*,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皮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27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
新疆科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鲜先福;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精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0
2023-07-12
(2023)兵0402执20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兴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9-01
2023-08-01
(2023)新3201民初490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和田市玉洲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站、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18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8-30
2023-08-10
(2023)新4002民初585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伊犁金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伊犁康庄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8-24
2023-07-31
(2023)新3125民初2408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5-27
2023-05-24
(2023)新31民辖终11号
合同纠纷
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欣胜泰水处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23-04-26
2023-02-15
(2023)兵0402财保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伊犁兴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3-16
2023-03-10
(2023)新40民辖终9号
中介合同纠纷
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中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8
2023-02-21
2023-01-14
(2022)新3221民初12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中飞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7177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2-08-19
2022-07-26
(2022)新2722民初80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李**、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35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8-16
2022-02-08
(2022)新4002民初7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3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师住罚决字﹝2025﹞第007号
2025年7月21日,第四师六十三团城镇管理和生态保护中心提交违法线索移交函,称可克达拉市王峰塑料制品加工厂建设项目涉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025年7月24日,第四师城市管理执法支队现场核查可克达拉市王峰塑料制品加工厂建设项目,发现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8-29
2
皮建管罚(2025)14号
经查实,2022年9月11日,被处罚人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皮山县新城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十标段)进行陪标。2022年9月12日,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田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米凌君安排推荐的业主代表评标专家程杰将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陪标公司的标书进行开标前预审,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提供标书,并按专家意见对标书进行修改,同时按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改,2022年9月14日皮山县住建局对皮山县新城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十标段)开展开评标,2022年9月18日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陪标人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陪标费17560元。2024年4月22日皮山县公安局对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立案,2024年4月25日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所得17560元已缴纳皮山县公安局。2024年10月8日,皮山县住建局收到皮山县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皮山县新城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十标段)》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需要住建局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与投标人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
经查实,2022年9月11日,被处罚人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皮山县新城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十标段)进行陪标。2022年9月12日,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田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米凌君安排推荐的业主代表评标专家程杰将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陪标公司的标书进行开标前预审,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提供标书,并按专家意见对标书进行修改,同时按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改,2022年9月14日皮山县住建局对皮山县新城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十标段)开展开评标,2022年9月18日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陪标人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陪标费17560元。2024年4月22日皮山县公安局对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立案,2024年4月25日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所得17560元已缴纳皮山县公安局。2024年10月8日,皮山县住建局收到皮山县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皮山县新城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十标段)》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需要住建局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与投标人新疆财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建规[2022]13号)(工程建设领域)1.5条,“违法情形:(三)严重违法行为,招标活动结束后发现,无法纠正的,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该项目合同价款千分之九点三即15578532.12元×9.3‰=144880.35元(大写:壹拾肆万肆仟捌佰捌拾元叁角伍分)罚款,同时取消其二年内参加皮山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的行政处罚。(取消投标资格的理由: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招标活动结束后发现,无法纠正的)
144880.35元
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3-01
3
巩人社监罚字(2024)第001号
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巩人社监令字〔2024〕第001号)
罚款
5000.00元
巩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3-18
4
可城罚决字﹝2023﹞第003号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第四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对第四师七十六团三六八四八大酒店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5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