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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优星居民服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D2BPF30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火猴山路4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33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6日开始招收小孩,为期一个月,提供照顾小孩生活及完成暑假作业的服务,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开办有职工食堂,且对外提供餐饮服务(收费项目为一次性缴费,提供有相关转账凭证:1400元,包含餐饮费用),理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火猴山路43号租了2楼居民住房为经营场所,面积120㎡,2026年7月6日开展了招收小孩的业务,照顾小孩生活及完成暑假作业的经营活动,至2026年7月20日,共招收小孩41名,开展经营活动10天,因招收孩子时间不同,且我单位只提供中餐服务,每日餐饮标准四菜一汤,至今供餐约360次。未建立台账,未单独收取费用,但平均每人每餐不超过15元,其经营额无法准确计算但不超过1万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考量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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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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