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焕新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剑康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C3GEMA9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7号天筑塞纳2号楼15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良市监处罚〔2023〕284号
2023年6月19日,我局收到到群众投诉举报信称当事人在开设的网店销售的诗晴雅牌沐浴露宣传商品功能具有美白功效,而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功能项目,属于恶意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带1瓶同款沐浴露到我局配合调查,执法人员检查该品牌沐浴露,发现瓶外观标注有沐浴露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未见标注有“美白功能”的内容,检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网店的商品快照-商品详情介绍里,却标示有“功能:抑菌,美白,保湿”等字样,在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后,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删除了含有功能“抑菌,美白,保湿”等内容。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黄剑康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诗晴雅牌沐浴露时,在商品快照-商品详情介绍里,标示有“功能:抑菌,美白,保湿”等宣传内容,该商品详情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底进货2月初请人编辑发布的,费用是150元,平台未收取当事人相关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拼多多平台网店截图,投诉举报人刘辉敏的投诉举报信、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单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诗晴雅牌沐浴露时发布含有“功能:抑菌,美白,保湿” 等内容,而商品的包装上只有产品特点、成分、使用方法等,并未标注功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为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2
南良市监处罚〔2023〕14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从南宁市欧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诗晴雅倍润护发精华素(丝滑修护)”,共15瓶,净含量:1L,生产批号不清楚;购进价格是7.3元/瓶,销售价格是9.8元/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精华素15瓶,违法所得为147元,货值金额为147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购进票据的复印件,但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的备案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涉案产品生产企业(广州市家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申请该产品备案的截图。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桂药监规〔2023〕1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47元,并处罚款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147元。
1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