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学兴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0MAAJY0U92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东观街道东北社区商贸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隆市监处罚[2025]145号
2025年7月24日,经向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违法事实调查清楚。经调查,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蓉都大道南二段292号采购乘员头盔加安全绳550套(含赠送的安全绳),采购单价为9.7元/个,货值金额5335元(计算公式:550套×9.7元/个),上述头盔均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无CCC认证标识),且未标注厂名厂址、规格型号。截至检查时,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已将455个头盔投入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剩余100个存放于仓库,本案无违法所得。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案发后)主动将全部涉案乘员头盔通过百世快递寄回上一级供应商(供应商: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蓉都大道南二段292号),并提供退货订单截图及物流追踪记录。截至调查终结,上述退货已完成验收,涉案产品未再流入市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图片5张,证明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配备的乘员头盔无CCC认证标识真实存在。 证据(二)2025年7月24日,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提供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调查程序合法性,授权配合调查。 证据(三)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CCC认证的乘员头盔这一事实。 证据(四)2025年7月24日,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取得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五)2025年7月24日,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身份真实性及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2025年7月24日,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收款收据、电子发票2份,证明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涉案乘员头盔采购时间、数量及货值金额等。 证据(七)2025年7月24日,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新采购乘员头盔的CCC认证证书、采购票据及整改后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证据(八)2025年7月24日,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退货订单截图及物流签收记录,证明贵州亨泰智能电单车共享服务有限公司主动下架涉案乘员头盔退回供应商的真实事实。 证据(九)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商用燃气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证明涉案乘员头盔自2025年5月1日起列入CCC认证目录的法定依据。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罚款0.26675万元#
2667.5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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