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秦皇岛景源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继婷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1738736567Q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泊湖路1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0
(2025)陕0726民初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秦皇岛景源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姜*,萧县马帮物流有限公司
宁强县人民法院
2
2024-04-28
(2024)苏0114民初1727号
运输合同纠纷
秦皇岛景源物流有限公司
乐亭县明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梁**,檀**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3
2023-08-04
(2023)苏01民终1067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姜*
秦皇岛景源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萧县马帮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6-07
(2023)苏0114民初3941号
运输合同纠纷
秦皇岛景源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姜*,萧县马帮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5
2019-07-16
运输合同纠纷
王**
秦皇岛景源物流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07-15
运输合同纠纷
王**
秦皇岛景源物流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8
2025-03-14
(2025)陕0726民初44号
追偿权纠纷
秦皇某源物流有限公司与姜*、萧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1-02
2018-10-18
(2018)冀0391民初39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秦皇岛景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三)03简罚(2026)006号
2026年09月08日16时30分,执法人员邓明智、吴迪在国道G331阿木古郎收费所出口外广场,秦皇岛景源物流有限公司所拥有牵引车冀CG8891重型半挂牵引车·冀CM27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6轴,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车辆,载运货物为活动板房1个,自阿木古郎收费所出口驶出,未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经现场勘验:总长22.2米,超出认定标准4.1米;车货总宽3米,超出认定标准0.45米;车货总高4.5米,超出认定标准0.5米;通过调取收费站称重结果,确认车货总质量为39.36吨,未超出认定标准。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的规定,认定车辆牌号为冀CG8891·冀CM274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6轴,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现场照片2张,用以证明涉案车辆装载情况;证据3:现场勘验照片3张,用以证明涉案车辆车货外廓尺寸超出认定标准的事实;证据4:称重检测数据照片1张,用以证明涉案车辆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认定标准;证据5:代理人(驾驶员)身份证影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代理人身份合法有效;证据6:驾驶员驾驶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相应车型的资格;证据7: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驾驶员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据8: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具备合法的运输资格;证据9:牵引车行驶证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基本信息及车辆合法登记情况;证据10:挂车临时号牌影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基本信息及车辆合法登记情况;证据11:涉案车辆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涉案车辆所属单位具备合法的运输经营资格;证据12:法人身份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法人身份信息与登记内容一致;证据1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公示查询截图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1年内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首次违法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1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委托关系;证据15: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合法规范予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9-08
2
内交综执(五)01简罚(2026)003号
2026年08月05日08时00分,执法人员王月鹏(05000090233)、马阿儒汗(05000090235)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在G5511集阿高速新胜收费站,所有权人秦皇岛景源物流有限公司所拥有牵引车冀C98800(挂车号:冀CP671超)的车辆,其行驶方向自内蒙古兴安盟至通辽市鲁北镇。经勘验,当事人使用挂车为超牌车,依法不能运载可解体货物,只能使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普通挂车运载普通货物,该车辆在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进行普通货物运输,其行为属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2:营业执照照片1张;证据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照片1张;证据4:道路运输证照片1张;证据5:行驶证照片1张;证据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照片1张;证据7:驾驶证照片1张;证据8:现场车辆照片3张;证据9:光盘1张。予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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