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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旭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晓艳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05KGUG6P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翰林园1-3-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河东市监处罚﹝2025﹞624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红木香”与“木香”(广木香)为不同种药品。2025年9月28日,举报人持含“红木香”的处方单于当事人处购药,当事人店员周某为其取药、售药,周某转录电脑系统时将相关药材登记为“广木香”,并在抓药的过程中以“广木香”代替处方中“红木香”销售给举报人。店员周某并无执业药师证。当事人提供店内系统转录的涉案订单小票和抓药过程的录像视频,小票载明“商品名称 1广木香236”,视频中该店员对药材逐项核对,提及的药材名称为“木香”,销售过程中并未强调该药材为红木香。举报人所提供电话录音中,举报人询问了药材相关事项后,在通话结尾向店员周某确认广木香是否是处方中的红木香,该店员对此予以确认。对此,当事人辩称,系该店员失误给出的错误回答。结合该店员无相关资质的情况,对该说法予以采信。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小票明确表示销售药材为“广木香”,且在药材最终确认视频中亦未将所售出的“广木香”假称为“红木香”,当事人主观上并不存在以“广木香”冒充“红木香”的意图。本案无法认定当事人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因其他处方药无法确定是执业药师售出,本案查实的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及未经执业药师审核调配处方的违法所得均为207。4元。当事人提供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生产商及供货商河北联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涉案药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满足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及未经执业药师审核调配处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7。4元。
-元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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