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傲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洁洁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33694040X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车小区130幢1单元4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1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当事人在东阳市白云街道的经营场所加工销售不合格产品;另查明,当事人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350元,合计375元,上缴国库;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变更登记。<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350元,合计375元,上缴国库;2.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变更登记。
35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