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金豫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金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BMNMFWX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南路三江花园西区42幢1单元2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4
(2025)浙0782民初30488号
运输合同纠纷
诸暨金豫物流有限公司
牛**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路政罚〔2026〕00191
你公司的浙D29368(6轴)于2025年11月6日12时25分,行经杭金衢高速诸暨收费站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5.0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05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叁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937.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2
2
绍路政罚〔2026〕00192
你公司的浙D29368(6轴)于2025年3月26日1时49分,行经牌头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1.92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92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468.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2
3
湖路政罚〔2026〕10178
你公司的浙D29368(6轴)于2024年7月2日5时22分,行经G104(京岚线)长兴方向K1350+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1.3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3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375.00元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6-03-02
4
绍路政罚〔2025〕002194
2025年11月14日16时32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韩秀丽、赵思楠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11-0612:25:30车号为浙D29368在杭金衢高速诸暨收费站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5.0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05吨。
-
937.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23
5
金路政罚﹝2025﹞501759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8月05日12时45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0(桐义线)义乌方向K77+200检查时发现诸暨金豫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诸暨金豫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322.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2
6
金路政罚〔2025〕501761
你公司的浙DY1460(6轴)于2023年9月14日18时25分,行经S210(桐义线)义乌方向K77+2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0.33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33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1729.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2
7
绍路政罚﹝2025﹞00110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14日15时19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诸暨检查时发现诸暨金豫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诸暨金豫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陆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陆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469.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