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虎哥参茸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征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2MA180A4P3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东城市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5
(2024)吉0582民初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集安市虎哥参茸行
集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4】032号
集安市虎哥参茸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4年04月10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内容:“我通过微信付款300.00元买了两瓶人参酒,商家通过快递发货,我打开包裹,未看到生产许可、生产日期、厂家厂址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与投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2024年04月05日销售给投诉人的泡制人参酒数量为4瓶,并非投诉内容中的“两瓶”。经查实,2024年03月,当事人从集安市文霞批发超市购买白酒,共泡制10瓶人参酒准备自己饮用。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确认,2024年04月05日,当事人通过微信销售给投诉人这单人参酒,销售数量为4瓶,每瓶人参酒销售价格:每瓶75.00元,合计300.00元,当事人称2024年04月11日,又通过微信销售给另一顾客5瓶自己泡制的人参酒,每瓶人参酒销售价格80.00元,共计400.00元。剩余1瓶人参酒为当事人自用。泡制人参酒使用的空酒瓶从市场购买,当事人提供了白酒的进货票据及生产资质、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提供空酒瓶的进货票据,无法提供账目,以上内容均以进货票据、生产资质、当事人口述为准。集安市虎哥参茸行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货值金额为已售的9瓶人参酒700.00元,因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泡制人参酒,故将违法所得金额认定为其货值金额700.00元。案件性质:集安市虎哥参茸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序号226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行为的过程中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且为首次违法行为,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集安市虎哥参茸行上述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经研究决定拟建议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合计罚没款:17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