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胜康土特产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1MA14C3Y45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保定路52号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5〕03013号
2025年5月7日,办案机构接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指定管辖通知书(吉市监指定〔2025〕稽05号),附带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样数量:34支(每盒一根参),依据GB/T18765-2015《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国家标准5.1.1、5.1.3进行检验,2475-2476号送检人参样品须条有粘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为销售单位,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展示柜及库房,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与存放假冒劣质的人参。涉案人参为当事人从上门送货的商贩处直接购买,购进价格为20元/支,销售价格为30元/支(含包装)。涉案人参批次人参共购进了10支;4支人参在抽检前已售出,故无法判断已售出人参是否为粘接人;2支人参因长毛被当事人扔掉;余下4支人参未售出,已被抽样检验(2支人参经检验合格、2支人参经检验不合格),因上述人参购进日期久远,且购进数量不多,当事人未建立购进台账,本案货值金额60元,至案发时止,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5月7日,办案机构接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指定管辖通知书(吉市监指定〔2025〕稽05号),附带有检验报告,抽样数量:34支(每盒一根参),依据GB/T18765-2015《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国家标准5.1.1、5.1.3进行检定,2支人参须条有粘接,检验结果为不符合。经查,当事人为销售单位,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展示柜及库房,未发现当事人销售与存放假冒劣质的人参。上述2支人参销售价格为30元/支(含包装)。涉案人参是当事人从上门送货的商贩手中购买,对于涉案人参同批共计购进了10支人参,购进价格为20元/支,卖出4支,2支因长毛丢掉,卖出的4支人参由于当事人称购进时商贩称人参均为原须原芦,剩余4支未卖出且无问题人参已包含在检验样品中,故无法确定售出人参是否为粘接人参,因上述人参购进日期久远,且购进数量不多,未建立购进台账,至案发时止,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未建立人参及其产品的进货与销售台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未建立人参及其产品的进货与销售台账,违反《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为大龄产妇,健康状况欠佳,母亲退休并患有血栓,爱人因照看孩子处于待业状态,家中开销目前由老人退休金承担,门店目前处于停业状态。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总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因涉及金额较小,建议减轻处罚。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依据《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2支假冒人参;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