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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蒋湖农场王峰馒头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9XMFR9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蒋湖农场红军西路鼎盛小区03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60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1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290060314372),在天门市蒋湖农场红军西路鼎盛小区036号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等经营活动。 2025年10月,当事人从天门市蒋湖集贸市场以20元/瓶的价格购进“剑食牌焦糖色”1瓶,购货金额20元,该“剑食牌焦糖色”外包装信息为“成分:焦糖色;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45031200322;型号:叁型(加强型);适用范围及使用量:可用于糖果、饼干、可可制品及巧克力制品,酱油、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冷冻饮品、碳酸饮料及固体饮料,黄酒、配制酒、调香葡萄酒,具体按GB2760规定;产品标准号:GB1886.64-201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千克;生产日期:20250603”。经核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230克上述“剑食牌焦糖色”制作馒头和花卷,累计使用“剑食牌焦糖色”制作馒头和花卷共552个,馒头和花卷全部以0.5元/个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276元。根据《GB 2760-202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馒头和花卷不在焦糖色允许使用品种目录中。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276元,违法所得为276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用于经营的食品添加剂 “剑食牌焦糖色”2270克; 2、没收违法所得276元; 3、罚款1000元。罚没款项合计1276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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