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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嘎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雍毅注册资本:25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42500735544797C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阿里地区狮泉河镇文化路东段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2
(2023)藏2523民初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辉鹏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
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噶尔县人民法院
2
2023-05-23
(2023)藏2523民初8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龙腾坤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阿里地区城投热电产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噶尔县人民法院
3
2021-08-18
(2021)藏0102民初30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艺丽涂料油漆
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4
2021-07-11
(2021)藏2526民初1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成都新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改则县人民法院
5
2019-11-16
(2019)藏25民初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28
2021-12-27
(2021)藏2521民初14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20
2021-04-26
(2021)藏2521民初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噶市监处罚[2025]1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引导降低社会用电成本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8号)规定,一般工商业在丰水期电价为0.69元/度,在枯水期电价为0.75元/度,并且对安装专用变压器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户实行“两部制电价”。一是按安装的变压器容量10元/千伏安每月收取基本电费;二是按电表显示点度量收取电度电价。 经查,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向终端用户212户提供转供电量共计:1528100度,从终端用户处收取转供电单价为1.3元/每度。期间当事人向国家电网阿里供电公司月平均缴纳电价为0.7882元/每度至1.0104元/每度不等(每月平均电价有浮动),多收差额为0.2896元/每度至0.5118元/每度不等(因每月平均电价有浮动,当事人收取的差额也有浮动)。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从终端用户处多收转供电费金额共计740624.27元。2025年7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责令退款通知书(噶市监责退〔〕号),责令当事人退款多收款项。当事人通过抵扣房租、预充水、电费、现金退款等方式向终端用户共计退款金额728517.85元,其中抵扣房租金额为641305.03元,预充电费金额为61754.71元,预充水费金额为2556.56元,现金退款金额为22901.55元。另外因部分租户无法取得联系,未退款金额为12106.42元。 2025年7月14日、202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以及各项记录数据的意义。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从终端用户(租户)处收取高于政府定价标准的转供电电费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和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具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二:阿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一份、现场笔录2份、电子发票3页、非市场化客户电费清单3页、售电报表115页、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影响资料一份、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 证据四:《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降低部分销售电价的通知》(藏政发〔2020〕1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引导降低社会用电成本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8号),文件2份 ;证明政府指导价、定价政策依据及国家电网阿里供电公司收费标准。 证据五: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国网阿里供电公司电费账单复印件19张
罚款7.40624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4062.42元
噶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2
阿税稽罚20257
(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二)货物流检查发现的问题。(三)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证据1.接受发票及成本抵扣情况;证据2.银行流水内容为西藏嘎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银行流水、西藏嘎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银行存款明细分类账、噶尔县门士乡门士村苏那农民专业合作社、莫克会、妥玉红账户2020年部分银行流水用于证明西藏嘎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噶尔县门士乡门士村苏那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资金异常。证据3.情况说明及自诉材料内容为西藏嘎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噶尔县门士乡门士村苏那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说明、范建军自诉、莫克会自诉证明你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根据以上证据与事实你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总计虚开发票26份发票代码:054001900104发票号码:10362641至10362666发票金额为2564356.36元税额25643.64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10800.01元。
对你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0.6倍罚款计186480.01元
186480.01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里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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