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好宜佳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利娟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3MA2N0XDG5X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颍上县五十铺乡菜市街西侧乡政府对面100米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7-24
(2019)皖12民初169-17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阜阳市惠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宁老庄分店,安徽三利丰顺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好宜佳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赵店新街好运来购物广场,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常喜便利店,阜阳市惠乐购超市有限公司闻集分公司,界首市芦村镇佳美佳超市,安徽省亚洁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惠乐购超市有限公司,阜阳开发区海浩百货店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7-24
(2019)皖12民初17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泉区靳军祥和百货营业部,阜阳市颍东区好宜佳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7-24
(2019)皖12民初169-17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亚洁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三利丰顺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开发区海浩百货店,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赵店新街好运来购物广场,阜阳市惠乐购超市有限公司,阜阳市惠乐购超市有限公司闻集分公司,阜阳市惠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宁老庄分店,阜阳市颍东区火车站常喜便利店,界首市芦村镇佳美佳超市,阜阳市颍东区好宜佳贸易有限公司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7-23
(2019)皖12民初17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泉区靳军祥和百货营业部,阜阳市颍东区好宜佳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7-23
(2019)皖12民初17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阜阳市颍东区好宜佳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6
2020-07-20
(2020)皖12执303号
其它类型纠纷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好宜佳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06-28
2017-05-16
(2017)皖1204民初66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阜阳市颍东区好宜家贸易有限公司与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397.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4-01
2017-02-28
(2017)皖1204民初6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阜阳市颍东区好宜佳贸易有限公司与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397.00元
民事案件
4
-
2017-03-21
(2017)皖1204民初66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阜阳市颍东区好宜佳贸易有限公司与颍泉区行流镇邵营街时代乐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颍市监行处〔2025〕507号
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精品生姜检验报告;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山药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或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使用等事项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或书面异议申请,当事人店长现场予以签收。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截至2025年6月12日,当事人未对精品生姜检验结论或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使用等事项提出异议。截至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未对山药检验结论或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使用等事项提出异议。2025年6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述了该批次精品生姜和山药的购进及销售情况,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整改报告。涉案精品生姜和山药均从阜阳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家蔬菜店购进。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早上购进山药36.4斤,进货价格2.7元/斤,销售价格7.36元/kg。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早上购进精品生姜1件(净重:10斤),进货价格为60元/件,销售价格为15.8元/kg。当事人仅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当天采购该批次精品生姜和山药的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2025年5月8日,我局委托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精品生姜和山药抽样检验。2025年6月4日,我局收到精品生姜检验报告(NO:F25CKIA20155),送检精品生姜样品中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4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9日,我局收到山药检验报告(NO:F25CKIA20154),送检山药样品中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1.4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NY/T1456-200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精品生姜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山药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截至案发,除涉案精品生姜抽样检验用3.13kg(含备样数量:1.52kg),抽检人员按销售价格(15.8元/kg)购买;涉案山药抽样检验用3.11kg(含备样数量:1.52kg),抽检人员按照销售价格(7.36元/kg)购买,其余精品生姜和山药均已销售。本案可认定货值金额193.95元(生姜货值金额60元;山药货值金额133.9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4.67元(生姜违法所得19;山药违法所得35.67元)。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 3;没收54.67。
5000.00元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2
颍市监处罚﹝2025﹞507号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予以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